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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第三次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17-05-13 信息来源:宛城区党史网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豫发(2007]2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群众工作创新与发展,现就加强新时期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群众观点是我们党基本的政治观点,群众路线是党根本的工作路线。群众工作是党委、政府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焦裕禄精神,就是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把信访稳定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落实,努力开创我市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工作职责
        党委、政府群众工作部门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解决群众信访诉求、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群众工作。参与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分析掌握群众思想动态,总结推广群众工作经验,及时反馈群众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受理交办信访诉求。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信访诉求,畅通和拓宽群众信访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交办信访案件,提出结案时限要求。
        (三)督查解决信访问题。通过实地督导、挂牌督导、联合督导、工作通报等多种形式,督查督办上级交办、领导批办和本级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行使调查权,推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组织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
        (五)督促落实责任追究。按照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六)帮扶救助信访群众。管理使用政府设立的解决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帮扶救助生产生活困难信访群众,解决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信访问题,推动解决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
        (七)督导开展信访评估。推动落实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开展信访评估,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八)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和机关干部下访工作。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机关干部下访工作,推动机关干部转变作风,落实各级各部门群众工作主体责任。
        (九)参与监督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事项。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的重大改革措施、干部任用、评比表先等事项,参与事前监督,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三、完善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从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奖惩机制、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制定二十项制度,努力完善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群众工作长效机制。
        (一)领导机制
          1、定期研究群众工作制度。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至少每年两次专题研究群众工作,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群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群众工作。市、县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市、县群工部门领导班子和乡(镇、街道)党委、县(市、区)直单位每周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群众工作,排查矛盾,解决信访问题。
          2、“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群众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其他党政领导对分管部门、分管系统实行“一岗双责”,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分管部门、分管系统发生的信访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3、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市级领导干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来访群众。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公开接待来访群众,其他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日定期轮流接待来访群众。乡(镇、街道)领导要随时接待来访群众。市直部门每周一为领导信访接待日。各级信访接待场所应公示当日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及分管工作,随时接受群众监督。领导接访要现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解决时限。
         4、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各级党政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上级批转立案案件和基层群众来信的阅批,对每一封群众来信都要有具体的解决意见。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督查室及群工部门负责市、县两级领导签批来信案件的督查督办,及时反馈办理过程、结果,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真解决”,预防信访演变成人访。
         5、重大案件包案处理制度。市、县两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排查、梳理、筛选重大信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包案领导。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京、省、市发生交办的集访案件必须有副处(县)级以上领导包案。市直发生的京、省立案交办集访案件必须由市分管领导包案。领导包案实行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停访息诉的“四包责任制”。案件报结要有包案领导签字、有详细调查报告、有明确认定结论、有具体处理意见、有上访人签字意见。
        (二)工作机制
         1、公开告知制度。受理信访案件实行双向告知,既向信访人告知,又向承办单位告知。公开告知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
         2、公开听证制度。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过程中,依据政策、法律、法规,聘请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人员公开听取双方参加人的陈述、申辩、质证,并做出结论。
         3、公开答复制度。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公开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进行答复。
         4、案件评查制度。市委成立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聘请经验丰富、群众基础好的专业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评查组,对已经结报但上访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公开评查质疑,对有理而解决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5、信访评估制度。对所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单位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意见》(宛发[2007]22号)落实信访评估,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排查调处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以属地为主,坚持每周、每月经常性排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期集中性排查相结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形成县、乡、村、组,单位、社区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交办有关责任单位,逐案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时限,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
        7、信访代理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信访代理网络,对信访人合理诉求或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或已经处理但有失公正的信访事项,实施信访代理。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确定信访代理员,引导群众代表逐级反映信访问题。
        8、劝返接谈制度。劝返接谈责任主体为引发信访事项和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稳控单位配合。发生20人以上赴京集体上访、30人以上到省委、省政府门口集体上访、50人以上到省信访局或市委、市政府门口集体上访、重大赴京非正常上访及堵塞交通要道等恶性上访事件的,由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县(市、区)主要领导或市直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按时间要求赶赴现场劝返。应当到现场劝返而因事不能前往的,其主要领导必须向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确定其他领导赶赴现场劝返。人员劝返后,由包案市、县领导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制定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挂牌督办,限期落实,确保不再重访。
        9、案件办理制度。市、县群工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尽快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应明确解决时限。对上级交办情况复杂不能按期结报的信访案件,要报请上级交办机关批准,可延期解决,延期情况要书面告知信访人。
       10、督查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督查案件办理、制度落实、后进整改等内容。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负责督办;主要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由两办督查室按批示意见督办;分管领导包案案件,由分包领导安排专人督办。对特别重大信访问题或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落后单位和地方整改、久拖不决案件的办理等,由市委、市政府组成专项督查组督办。
       11、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席会议涉法涉诉、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军转干部、军队退役人员、社会劳动保障、艾滋病群体等各专项工作组的职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以党委、政府分管群众工作的领导为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构成。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专项工作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12、应急处置制度。要建立完善处置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委群工部等单位要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令禁止在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主要交通道路、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聚集过激上访。严厉打击违法上访。综治部门要未雨绸缪,制定预案;群工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聚集上访群众的宣传教育、接待劝返、问题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收缴横幅、疏通道路、现场警戒、依法处置等工作;案发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负责,确保良好的信访秩序。具体办法由政法委、群工部制订。
        (三)奖惩机制
         1、奖惩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群众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先进县(市、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后单位予以追究。对年度考评进入全省前30名,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县(市、区),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市委、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并按照公务员奖励标准颁发奖金、证书。凡年度实现“四无”(无赴京、省、市集体上访、无赴京非正常上访、无赴京、省、市重复个体上访、无信访积案)目标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市委、政府授予“先进单位”,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记三等功一次,按照公务员奖励标准颁发奖金、证书。对当年全省考评后20名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半年未整改的实行重点管理。对年度考评全省后10名的乡(镇、街道),免去其党委书记职务。对全市考评排名后20名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半年未整改的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或单位,党、政正职、分管领导不提拔、不交流,不得参与综合项目评先。
         2、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群众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一般信访案件由市委群工部提出追究建议,涉法涉诉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提出追究建议,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实施。对违反信访条例,围堵党政机关、阻断道路、妨碍公务、拦截车辆、煽动闹事等违法上访行为,公安机关应予以坚决制止和打击。
         3、非访处置制度。要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要依法严厉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部门是查究上访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凡上访人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先依法处置,后解决问题。属地公安机关要依据北京警方通知书,按照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处理非正常上访和缠访、闹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查究结果。具体办法由政法委、群工部制订。
        (四)保障机制
         1、队伍建设。市、县分别设立处、科级信访督查专员,办公室设在群工部。市级暂按5名专职督查员配备,县级暂按3名配备;兼职督查专员从新提拔的优秀年轻副职中选配,任期一年,群工部负责管理。人口在50万以下的县(市、区),县(市、区)委群众工作部人员配备不少于30人;人口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县(市、区),群工部人员配备不少于35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市、区),群工部人员配备不少于40人。要明确专职群众工作人员,3万人以上的乡镇,专职群众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行政村(社区)设立群众工作室,由1名村干部兼任专干,大学生村官担任村情信息员;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市直重点部门要成立群众工作科,正科级规格,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人员从优秀后备干部中选配。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等要有副职主抓信访稳定工作,有专(兼)职群众工作联络员。市、县群工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信访干部业务培训。
        2、基础建设。要加强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建设。市、县(市、区)群众来访接待大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设立若干群众来访接谈室;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场所必须保证不少于3间(60平方米左右),接访候谈场所要配备茶水、茶杯、常用药品、桌椅等必需品。领导接待日公示内容、信访案件办理程序、《信访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上墙公示。市直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各级群众工作机构要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符合网上信访办公要求。
        3、经费保障。群众工作部门的公用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驻京、驻省等专项业务经费,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重大活动、特殊时期的群众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另行追加。各县(市、区)群工部门公用经费比照政法部门标准列入预算;要设立解决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帮扶救助信访群众,接受财政审计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将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群众(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群众工作考核实绩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和单位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政绩突出、符合规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群众工作部部长可进党委班子,县(市、区)群工部门副职任职时间较长且政绩突出的,按正科级配备;乡(镇、街道)设立群众工作站,任职在一定时间的站长享受副科级,任党委委员。乡镇群众工作可由人大主席分管,县(市、区)、各单位必须由副职分管群众工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群众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优先予以提拔重用;对因工作不力、失职失责引发信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从严问责。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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